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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5案例说丨微信购物消费者的维权之路

发布时间:2025-06-12 00:44:03 点击量:

  又是一年“3·15”,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。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普及法律知识,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,即日起,海陵法院开设“315案例说”专栏,精选典型案例,以案释法、以案明理。通过剖析案例背后的法律关系和裁判要旨,帮助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,掌握维权方法,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,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。

  网络购物系当代年轻人最主要的购物方式,除传统购物平台如淘宝、拼多多等,小红书、抖音等以短视频社交为主要功能的APP也成为了如今年轻消费者青睐的购物平台。但通过此类社交账号添加个人微信或QQ号等向个人购买产品的情况屡见不鲜。最近海陵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微信购物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,下面让我们看看究竟是怎么一回事。

  2024年10月15日,陈某正刷着小红书时发现有个人账号(王某)在出售某高端品牌乐福鞋,关注其账号后双方便互加微信,当日陈某便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2780元用于购买该品牌乐福鞋,王某称“一周左右发货,员工内购,速度慢。”10月25日,陈某询问王某为何还未发货,王某称线日,陈某仍未收到货,故要求王某退款,王某同意并要求陈某发送支付宝账号以便收取退款,但陈某始终未收到该笔退款,故涉诉。

  合法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。双方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合意,相关事实有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在卷佐证。陈某已于2024年10月15日按约定支付货款2780元,王某接收了2780元货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发货,后答应退款后未予以退款,构成违约,应当承担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。现陈某要求王某自2024年12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,符合法律规定,可予支持中国园林苗木官网

  随着时代的发展,网络购物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方式。网络购物早已不局限于专门的购物APP,小红书50个科普小知识、抖音等社交平台也成为了如今年轻消费者青睐的购物平台。但是如今所出现的通过社交平台添加个人微信或QQ号等向个人购买产品的方式,存在的隐患较多:一是向个人通过微信购买产品缺乏保障,如本案中产品发货时间不确定、退款迟迟不到账,二是货源的质量缺乏可信度。网购消费者须谨慎对待,区别于在购物平台的网购,微信购物的过程中应保存好微信聊天记录、转账记录,向卖方索取发票,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  第四百六十五条、第五百零二条、第五百零九条、第五百七十七条、第六百零一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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